人權的背景
剛開始的時候,一個人只是因為他身為團體中的一員而擁有權利,例如一個家庭或社會階層。接著在西元前539年,居魯士大帝在征服巴比倫城以後,做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──他釋放所有奴隸並讓他們回家。此外,他宣布人們有權選擇自己的宗教信仰。居魯士銘筒(Cyrus Cylinder)──他在這個陶製銘筒上的聲明,被認為是歷史上第一部人權宣言。
個人權利的想法很快傳播到印度、希臘且最後抵達羅馬。最重要的里程碑包括:
1215年:《大憲章》──給予人們新的權利,而且國王也受到法律的約束。
1628年:《權利請願書》──制定人民的權利與自由。
1776年:《美國獨立宣言》──聲明對生命、自由和追求快樂的權利。
1789年:法國的《人民與公民權利宣言》──說明所有公民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。
1948年:《世界人權宣言》──第一個列出人人享有三十條人權的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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