接受教育的權利

人權第26條

接受教育的權利

1.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,教育應當免費,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。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。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所有人平等開放。

 


2. 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,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。教育應促進各國、各種族或各宗教集團間的了解、容忍和友誼,並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。

3. 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,有優先選擇的權利。